关于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1-07浏览次数:10


各学院、研究所(院)、部门、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3117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区域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派人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所有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专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放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将车辆拖离现场,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在道路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内驾驶、骑行、使用卡丁车、滑板车、独轮车、滑板、溜冰鞋等市政府禁止上路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车辆,应主动申请办理“上海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凭证进出校园。“上海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可在学校官网一网通办内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校园道路限速为 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 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

第十四条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行为。严禁无牌、无证车辆或不具备合法上路行驶条件的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七条 大型货运车辆、施工车辆需提前报请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装有货物的车辆驶出校园时须出示相应部门出具的出门手续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学生驾驶机动车入校。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

第十九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消防应急疏散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区域,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驶入指定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长时间在校内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停放时,驾驶员应锁好车辆、关上门窗,自行保管好车内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无牌无证非机动车驶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机动车互相追逐、逆向行驶、骑车带人、撑伞骑行等危险骑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棚或非机动车停车线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章 访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举办讲座、报告会、文娱、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消防出口畅通,并向保卫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保卫处派人到场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公安交警部门到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及时拨打“120”急救车进行先期救护。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车辆、物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长期停放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联系不上或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有权将其车辆、物品拖移、搬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应由违章者承担。

第三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本管理办法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采取批评教育、违规警告、拖离现场(费用由车主自已承担)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或超速行驶3次以上的,对违规行为经劝阻仍未改正者,学校将收回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违规机动车进校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废弃无主非机动车由保卫处下发通知开展清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中医办字〔201375号废止),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