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9-06-11浏览次数: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于实验的需要,学校实验室拥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特种设备。为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以下简称条例)、《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参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管理实验室特种设备的院、中心、研究所单位为我校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报废等工作;科技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管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提供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信息和要求,督促和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五)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院(中心、研究所)等单位是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实验室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八条  实验室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购买块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购买进口特种设备,须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并报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属于特种设备的钢瓶(气瓶)只能通过社会租赁的方式获取,不得购置。使用单位应在资产管理平台申请钢瓶(气瓶)租赁服务,并向学校气瓶入围供应商处租赁钢瓶(气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所安排检验,合格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路2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特种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向有租赁业务并经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商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验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同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三)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四)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然后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要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该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四)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等变动情况及时向学校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一)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五)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向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七)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

(九)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五章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应明确上墙公示以下规章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证书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操作员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标志;

(六)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中心、研究所)两级管理的办法。院(中心、研究所)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院(中心、研究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复印件,由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使用部门移交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六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八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院(中心、研究所)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每次使用前后均要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 特种设备建立台账情况;

4.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4. 设备及部件的年检是否到期。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是由使用部门组织,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专业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书”,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事宜。使用部门须将检验结果报学校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厂商(或指定维修服务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部门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七章 压力气瓶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二十五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二十九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三十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同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