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17浏览次数:110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2.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组织公民兵役登记的;(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工作要点

1.自觉履行兵役工作义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兵役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落实;指定部门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落实兵役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密切配合兵役部门做好兵役工作。

2.认真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员熟悉兵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1824周岁具有上海户籍的男性适龄职工(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招工(招生)通知(简章)、劳动用工合同中载明需提供查验本人有效《上海市公民兵役证》、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等内容的相关条款;承办人员熟悉兵役证查验相关业务;录用员工、录取学生时查验适龄男性职工、适龄男性学生的有效兵役证;每年督促适龄职工(学生)参加年度兵役证审验登记;按要求认真填报《自查报告表》,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积极支持本单位适龄员工、适龄学生应征入伍,并做好相关优待、安置工作。

 3.及时整理兵役工作资料:建立职工(学生)名册、1824岁上海户籍男性职工(学生)名册;每年将适龄职工(学生)的兵役证复印件装订成册;每年的《自查报告表》归档。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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