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6-06-28浏览次数:184

为了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财产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简称安全办),配备专职人员一名。学校法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学院(部)、中心、处(室)建立部门安全工作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部门所属业务科室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形成三级管理网络。

第四条  每年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和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办、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设备与房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行使对学校校园治安、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卫生安全、用电安全、科研操作安全、防雷、防冻、防汛抗台等工作的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部门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认真履行落实。

第七条  学校安全办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校师生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八条  各部门建立和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对新进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生、大学生)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未经岗前培训和考核不得进入实验室独立操作。

第九条  学校安全办每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和督促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安全工作检查,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或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酌情上报有关领导或安全办。

第十一条  学校将各部门安全工作纳入校本部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各部门将安全工作纳入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考核对完成安全责任制目标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全校师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爱护学校的安全设施,自觉维护安全环境。一旦发现校园或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所在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对所驻楼内的安全设施,如:报警装置、灭火器材、安全标志、水电网线管路等妥善管理,不得随意拆迁,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维修和测试,确保完好有效。安全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防止被无端损坏。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拆改原有的房屋结构,以保证建筑设计的安全性能不受影响。因工作需要必须改建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动火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室外随意点燃明火燃烧垃圾,禁止在建筑物的垃圾道内、各类管道井内、厕所房间内燃烧废纸杂物。因特殊需要在室外使用明火时,应提前上报保卫处审核批准,并安排专人看管,直至余火彻底熄灭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存放于危险品仓库,并设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办公室、实验室等工作场所,设备、物品摆放整齐,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楼内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设备或堆放杂物,禁止损坏安全指示标志,要确保道路和安全出口畅通。室外消防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房,不可停放车辆,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乱拉乱接电线,随意增加用电设备,长期使用的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禁止在灯具、电器及电源开关附近放置可燃物品。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电源线路时,必须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规范布线。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要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定期维保。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办每年组织安全(专项)演习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和疏散。

第二十四条  凡不履行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给学校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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